認識藥品


    凡用於治療、預防、診斷疾病之物質均稱為『藥』,這些物質往往會影響人體的生理功能,對正常的健康者或未經正確診斷而使用的病人都是非必要的,故自古即有『藥即是毒』的觀念!

    衛生署把藥品依安全性分為三級:處方藥(需由醫師全程監控服用,由醫師處方,才能請藥師調劑取藥)、指示藥(需由醫師或藥師指示服用)及成藥(安全性較高,用來治療可以自我判斷、自我處理的不適)。另外,有些藥品因具有成癮性、習慣性及依賴性,如流於濫用或非法使用,則不但危害個人身體健康,並使民眾受害,造成社會問題,目前衛生置管制藥品管理局已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將(1)成癮性麻醉藥品、(2)影響精神藥品及(3)其他認為有加強管理必要之藥品(如RU486)列為管制藥品,並依其習慣性、依賴性、濫用性及社會危害性之程度,分四級管理。醫師使用第一級到第三級管制藥品,應開立管制藥品專用處方箋。

    凡是製造或輸入藥品,應先向行政院衛生署申請查驗登記,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,始得製造或輸入,因此,合法藥品在外盒包裝及說明書(俗稱:仿單)上必定刊載許可證「衛署藥製字或輸字第□□□□□□號」。

    不合法的藥品則可依其違法事實之不同分為以下三種:

(1)偽藥:指藥品經稽查或檢驗有下列情形之一者:未經核准,擅自製造者。所含有效成分之名稱,與核准不符者。將他人產品抽換或摻雜者。塗改或更換有效期間之標示者。

(2)禁藥:係指藥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: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、調劑、輸入、輸出、販賣或陳列之毒害藥品。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。但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藥品進口者,不在此限。

(3)劣藥:係指藥品經檢驗發現所含成分之質、量或強度與核准不符,或藥品中含有污穢或已腐化分解而變質,或有顯明變色、混濁及產生沈澱等情形。

    總之,購買或服用藥品,民眾務必先確認其為合法藥品,並遵從醫師及藥師的用藥指導,正確適量地服用。